讨债公司根据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的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》第5条一第11条的规定,收取诉讼费用的标准依如下规定确定: 案件受理费。 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的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。其他非财产案件,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。财产案件,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,照下列比例交纳:不满1000元的,每件交50元。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四交纳。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三交纳。超过10万元至2。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二交纳;。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。超过50万元至10。万元的部分,名人励志故事按百分之一交纳。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。 侵害专利权、著作权、商标权的案件,每件交50元至100元;有争议金额的。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。 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:治安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元至30元。专利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。其他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。有争议金额的,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。劳动争议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。
利津县位于山东省北部,地跨东经118°07′~118°54′、北纬37°22′~38°12′之间。东隔黄河与垦利县、东营区、博兴县相望,北邻河口区,西接滨州市、沾化县。县境呈西南-东北向,南北长102.5公里,东西宽8.5-25公里,总面积1665.6平方公里。境西南部成陆较早,周秦时属齐国、齐郡,汉代属千乘郡漯沃县、蓼城县地。隋代建永利镇,属渤海郡蒲台县。唐、宋属渤海县永利镇。南宋绍熙四年(1193)年升永利镇为利津县,属山东东路滨州。因本隋永利镇地,又邑有东津,故名利津县。元、明属山东济南府滨州。清代、民国时期属山东武定府,1936年属山东省第五专署。1944年8月解放,隶属山东省行政委员会渤海区四专署、垦利专署。建国后属惠民地区。1958年,并入沾化县,属山东省淄博专署。1961年10月恢复,属惠民专署。1983年10月,东营市成立,利津县划属东营市管辖。县政驻地利津镇,居县境南部。建城已有800多年历史。为全县主要物资集散地和政治文化中心。